- 山西省司法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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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学校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山西省司法学校示范学校建设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0〕9号)、《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10年度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项目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0〕34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第二批建设学校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2011〕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建设目标,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模式改革,推进教育机制创新,着力提高育人效益,突出学校办学特色。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为龙头,以适应职业岗位发展对人才的需要为目标,以职业岗位能力培养为主线,创新政府主导下的学校、行业、企业合作的办学机制;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突出教学过程的职业性、实践性和开放性;依托行业和企业,根据岗位的职业能力要求,构建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将"双证书"纳入教学体系,构建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满足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与终身教育需要的教学模式;构建"双主体、重技能、岗位化标准"的评价模式;建设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满足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与师资培训需要的、融"教、学、做"为一体的实训基地;建设一支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专兼结合,具有先进教学理念和水平的"双师型"教学团队。为建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打下基础。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整体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目标责任制,以"整体规划、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严格考核与监督"为原则。"整体规划"就是学校对项目实施作出整体计划,统一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分级管理"就是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分学校、科(含教研室)、专业三个层次,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和职责;"责任到人"就是建设项目的每个子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到人,各个责任人必须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严格监督与考核"就是成立项目监督检查领导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控,确保建设资金、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民主决策、科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山西省司法学校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 以下简称"项目建设领导组")。项目建设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领导项目建设工作,研究议定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争取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落实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征求项目专家咨询指导意见和建议,审定有关管理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下设"项目建设办公室"。教学副校长兼任主任,有关人员为副主任,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为成员。项目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领导组和项目监督检查组的意见。
(二)组织编制和协调年度建设计划、分解项目建设任务,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三)统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四)督促、检查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考评、验收。
(五)起草建设项目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有关政策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各个项目实行过程控制和目标管理。
(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七)及时向项目建设领导组报请需要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八)协调校内外关系和教学资源。
(九)及时总结、交流、推广项目建设的先进经验,发布项目建设中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设立项目监督检查领导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及项目建设进度和目标进行监控、检查,确保建设资金、设备采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进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建设过程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学校聘请相关专家组成项目建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学校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和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设立3个重点建设专业子项目和1个特色项目建设小组,具体负责重点建设专业项目和特色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各子项目建设小组具体职责按《山西省司法学校关于成立"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领导机构及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学校有关科室作为职能部门对相关建设任务给予全力支持配合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
第九条 各子项目建设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与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签订子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全面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及项目任务分解和分工安排,确保建设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负责对子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查、指导,并对实施过程实行协调、督导、管理。
(三)负责对建设内容的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变更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初审,并向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提出申请。
(四)负责编制月度计划、月度建设报告、中期总结报告、年度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项目建设办公室。
(五)负责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接受项目监督检查领导组和专项建设工作组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和验收要点等,均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建设任务书》为准,任何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若因特殊情况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确实需做局部调整的,且不影响项目目标、内容的变更,由项目组向项目建设领导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涉及建设目标和内容有重大更变的,由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各子项目组按学校《建设方案》、《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保证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建设目标。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和新情况,应及时向项目建设办公室反映,以便及时研究和解决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山西省司法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资金管理组进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单独核算。
第十三条 对列入《建设方案》和《任务书》中的设备的采购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司法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司法学校设备等大宗物资采购暂行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严格程序监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中期检查和评估验收的管理办法,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年度总结由项目建设小组组长把项目建设成果统计、经费预决算、投资完成情况及成果效益等有关资料汇总后报项目建设办公室,由项目建设办公室汇总上报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中期检查由项目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主要任务是对各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项目经费的落实、使用情况、质量和效益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取得经验迅速推广。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期满,由子项目建设小组组长负责向项目建设办公室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全面阐述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果,由项目建设领导组根据《建设方案》、《任务书》和《子项目目标责任书》等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实施周报、简报等信息发布制度。项目建设办公室、各项目建设小组、有关科室,要及时通过学校网站公布建设动态信息、阶段成果,以便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全面监控、密切跟踪项目实施过程。
第四章 项目建设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和项目监督检查领导组共同实施,对各子项目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控、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重点建设专业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包括对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效果、师资队伍建设和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创新等方面。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改革建设项目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构建及课程标准调研、教改实践效果,优质核心课程及教材建设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 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包括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专业带头人情况,培养骨干教师和"双师型"素质教师比例、"双师型"结构教学团队建设情况,教师到实践部门工作实践、提供服务和课程建设、课程实施能力进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创新建设项目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包括校企合作的办学长效机制创新、新建和完善校内实训基地、实训室、专业教室建设情况和使用情况,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校特色项目建设的检查与监督,主要包括基层法律工作者培训、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司法鉴定人员培训的建设,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创业培训的建设,网络、远程培训服务的建设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每项检查监督,均要有总结材料,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行必要的理论研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项目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监督的内容有: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考核的组织是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进行公正、客观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分级考核和整体考核两级考评制度。
(一)整体绩效考核。项目建设领导组根据各子项目、各专项建设工作组提供的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及现场调研情况,组织进行建设项目整体的运行状况、运行效能进行评估、考核,提出整体考核意见。
(二)分级绩效考核。各子项目建设小组对本项目任务承担小组和个人,按照任务分配和要求进行考核;各专项工作组对各自项目建设过程和目标进行评估、考核,提出考核意见;项目建设办公室综合各专项工作组的考核意见,对各子项目的建设过程和目标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办公室、各专门工作组和各个项目组,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的档案管理,保存好相关资料。建设资料最后归项目建设办公室检查和调取。
第二十八条 对绩效考核成绩突出和效益显著的建设小组、个人以及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成绩差,影响项目正常建设和验收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山西省司法学校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研究决定。本管理办法由学校项目建设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